近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6年至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2016年至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新能源汽车补贴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0.5倍执行。
政策原文如下: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16年至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
琼工信装科〔2020〕43号
各市、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下简称958号文)、《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7〕158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购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现将2016年至2019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报范围及相关要求
(一)2016年(第三批)
2016年暂缓审核车辆,即在2016年已申报补贴,但在补贴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暂缓审核的车辆(详见附件6),由相关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重新审核(消费者不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当时留存问题的进展情况重新审定后,提出补贴资金意见。
(二)2017年(第三批)及2018年(第二批)
1.申报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消费者在我省上牌但未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其车型纳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可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