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
GB/T 18487.2-2001(2001-11-02批准,2002-05-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EC/CDV 61851-2-1:1999《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
本标准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清华大学。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兆维集团博西电力转换设备有限公司、保定金风帆蓄电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晓民、齐国光、刘中仁、周希德、王长青、许长洪、曲晓虹。
1 范围
本标准连同GB/T 18487.1给出了电动车辆与交流或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当电动车辆与供电电网连接时,根据GB 156-1993,交流电压最大值为660 V,直流电压最大值为1000 V。
本标准不涉及Ⅱ类车辆。
本标准不覆盖保养维修方面的所有安全事项。
本标准不适用于无轨电车、铁路机车、工业卡车和原设计为非道路用的车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 18487.1的定义。
本标准的定义正在考虑。
4 总则
电动车辆应被连接到交流或直流的电源设备上,以便在通常条件下,室内或室外能安全地操作充电功能,对人和周围环境不引起危险,即使疏忽,也能正常使用。
通常只要完全满足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相关要求,上述总则要求即能达到,并通过运行全部相关试验来检验合格件。
5 标准工作环境
电动车辆交流电源额定电压最大值为660 V(参见GB 156),允许偏差为标称电压的±10%;频率的额定值为50 Hz ± 1 Hz。
直流电压最高为1000 V。
在充电期间,环境温度范围在-30℃~+50℃之间。
注:可以选用其他温度范围,其值正在考虑并应和ISO一致。
6 试验的一般要求
6.1 本标准的所有测试都是型式试验,本标准不规定常规试验。
6.2 除非特殊规定,型式试验应在单一样品上进行,该样品应按制造者的说明交付和连接。
6.3 除非特殊规定,本试验应按照本标准中的条义、子条文的次序来执行。
6.4 试验应当在样品或样品的任何可移动部分被放于正常使用中最不利的位置进行。
6.5 试验应在气流通畅的场所进行,如没有特殊规定,是在环境温度20℃±5℃条件下进行。
6.6 试验电压的特性应符合GB/T 17627.1的要求。